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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水保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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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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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水保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省防水保温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从事防水保温行业的教学科研单位及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山西防水保温产业”为工作指导方针,践行“协作与服务并举、协会与企业共进”、“把协会建设成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强化协会自身建设,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有效机制,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等提供依据与政策性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为会员企业和委托单位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技术项目进行鉴定、评价与评估;开展技术培训,加强企业间交流,从整体上提高我省防水保温行业(材料、设计、施工、保护及维修)的综合水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南中环街529号C座8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调研、统计、信息收集。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产品的技术、质量等标准, 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对外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四)代表行业会员进行反倾销、反垄断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调查申请。

(五)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关系。

(六)组织专家委员会为会员单位提供工程质量、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技术项目进行咨询鉴定、评价和评估等业务;开展技术培训,加强企业间交流。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建议。

(八)进行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协会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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